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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手表决的拆迁与真假民主 [原创 2007-06-04 19:31:42]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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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手表决的拆迁与真假民主
kicering(hexun.com/kicering)

新浪上有篇肖华的评论 举手表决拆迁不是真民主,读过以后深以为然,然而觉得可以更深一层来看一看真假民主的问题 。

因为危改房的拆迁可能遇到钉子户影响进度,开发商和当地政府一起创造了这个“拆迁民主模式”,各户举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决定拆迁与否。从实际操作上,权势者以各种手段达到多数同意简直易如反掌,所以这种表面上的民主不过是对抗私有产权的一个幌子。但大家举手又确实是民主形式,为什么这种民主没有保护人民,反而伤害了人民呢?这让我想起了另一个嘲笑民主的例子,说在一个孤岛上,三个男人一个女人,三个男人欲火难消,大家就投票表决是不是强奸那个女人,结果三票赞成,女人就遭殃了。也是民主的举手形式,同样的道德恶劣。这值得我们仔细研究一下,什么样的民主是“好”的,什么样的民主是“恶”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民主的优越性根源是什么。每个人来到这个世上都与生俱来地享有平等利用自然资源追求幸福反抗压迫的权利,这种权利无人可以剥夺。但是个人权利的滥用会造成恶劣的后果,所以需要一个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的公共权力来制衡以防止个人权利间的冲突。这个公共权力在民主制度下是由公民奉献出一部分个人权利而形成的,对公民个体来讲,奉献出这部分权利会限制自已的一部分自由,但得到的更多,比如免于伤害,快速解决争端。这部分大家奉献出的权利有哪些呢?争议出现时的裁判权,公共安全保障权,资源的分配权,具体制度的起草权,细节制度的制定权等等。这些权利被公民用选举的方式赋予一部分人形成管理机构,这就是民主的基本原则。这里有几点是特别重要的,第一,这种权利的赋予是公民自愿的;第二,只有那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权利才是可让渡的,可以表决的权利;第三,投票公民必须有足够多数代表性,即价值判断的主体和投票的主体必须是同一的。

依此原则,我们先看看前面那个荒岛强奸案。在这个案例中,之所以在民主形式下发生道德恶劣,就是因为这种看似民主的表决不符合民主本质的第三条,价值判断主体和投票主体不一致。在这四个人中的大多数,三个男人看来,投票结果是符合他们利益的,而我们所说的道德恶劣,则是从更多的人角度,男女均衡的正常社会角度判断的,换句话说,就是在我们的例子中,女人没有足够的代表权。现实生活中因为没有代表权被强奸的事情太多了。这不是民主的错,恰相反,没有足够代表性本身正是因为没有民主才造成的。

回过头来我们再看拆迁表决,之所以说他是伪民主,因为他没有符合我们上面提到的第二条,只有公共利益可让渡可表决。每个人的房屋是自已的私有财产,其存在与其它人无关。谁愿意搬迁是自已行使个人财产权的自由,不搬迁也是行使财产权的自由。这种互不相干、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表决是纯纯粹粹的假民主,就跟我找一帮人表决分了你们家财产一样荒谬。有人会说,你不搬那开发商开发不了,开发不了我也搬不了,这不是公共利益吗?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每一户的搬迁与否和其它户没有直接关系,之所以会发生看似的关系,是因为有存在一个压力开发商,他强把本没有关系的搬迁户通过逻辑欺骗变成了有关系,这种关系是他强造成的,不然他也不会组织这场戏弄人的投票。这和选举时有人强迫你选哪个候选人一样,违反了民主的第一个原则,自愿让渡,由此形成的表决自然和民主无关,因为蓄意构造的民主不是民主。

在拆迁中民主表达不是什么坏事,事实上在国外当住宅楼老了需要重盖时这种表决相当普遍和正常。但这种拆迁表决有三个前提,第一,你拆了确实会影响别人,比如同一幢楼;第二,没有外力干涉,完全是居民自愿组织;第三,每位居民都可以提出自已的方案,比如是否真需要重盖,雇哪个建筑公司,甚至具体的规划,都可以提出来。所有方案拿出来以后大家投票决定。如果你既没方案,又不同意别人,那对不起,因为这个涉及到大家的共同利益,你就不得不让步。

对比一下我们就看出中国特色的拆迁投票表面是人内里是鬼的本质了:其一,开发商或其利益相关人在明里暗里压迫干涉,其二,只许你选搬还是不搬,其它的一概不用你管。如果你真要求民主投票要多少拆迁费,他们肯定一下慌了神,马上就会把这个漂亮的刚裁成不久的民主外衣一股脑扔到阴沟里去了。

很多骗子现在打出的旗号越来越华丽,需要我们多留个心眼儿,想想他想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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