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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捞月:上海规定一线职工工资不涨领导不得加薪 [原创 2007-05-11 19:40:24]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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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捞月:上海规定一线职工工资不涨领导不得加薪
kicering(hexun.com/kicering)

东方网-劳动报有报导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主要提出三点,第一,规范经营者收入,一线职工不涨工资的,领导不得涨;第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工资比较低的,要协商增长;第三,企业应健全工资分配民主管理制度,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上海社保局发这样的文不知有没有先例,或许他们的初衷是好的,即提高工人工资,防止领导者工资过高,形成合理的工资阶梯。然而,这个以“通知”样式下发的文件,恐怕并不能产生什么实质的效果:不仅文件本身对很多关键处含糊其辞(比如
“要 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确定管理者与职工收入合理比例”纯属空话,并没有给出如何确定这个比例以及何种比例是“合理”的),更重要的是这一文件本身并没 有理清一些社保局能插手的领域,好象“工人工资不高”这件事社保局这么一个文就可以解决一样,其实在市场经济下,事情远不是这么简单。

首先社保局的职能是什么呢?第一,当然是社会保障了,监督交纳社保基金,发放失业金之类;第二,劳动用工管理、工资宏观调控、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劳动合同 鉴证、进入诉讼程序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关系调整、劳动信访等。这里“工资宏观调整”意指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等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措施,而并非实际的工资标 准,原因很简单,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者工资由市场决定,社保局没有精力也没有义务去象计划经济时代一样去划定工资标准。

既然企业工资标准是由市场决定的,那如何处理经营者工资过高的现象呢?这里有三类企业,一类是“个人私营公司”(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即完全个人全资无限责任公司,第二类是“合伙公司”(Partnership),按股份合伙经营,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类 是“股份公司”(Corporation),即有限股份公司。对于个人私营公司和合伙公司,社保局是没有资格规定经营者收入的,扣除生产成本(包括工人工 资)后的所有利润都是他们的劳动所得,这种公司里哪怕老板工资比一线工人高出一万倍,也是合理的,只要工人的工资和待遇符合劳动法里诸如最低工资,最低福 利,最长工作时间,加班补偿标准等硬性要求。那么,如何规范过高收入呢?就是个人所得税。如果私营业主收入过高,那他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要高,直到 100%,这样避免行政干预挫伤生产者积极性,又照顾了社会公平。

真正需要讨论的是股份公司,这不仅是现代社会的主流,更是矛盾的多发地。

首先是非国有股份公司,这类公司完全由股东私人财产按股份组成资本,其任何营利都属于全体股东,经理和一线员工一样,都是公司的雇员,原则上,股东们有权 力去分配公司利润,他们可以给经理很多奖励,哪怕生产类工人没有工资提高,也可以给一线生产工人奖励,惩罚经理人,这都是他们的职权范围,社保局在这里并 没有直接角色,也没有说话的权力。社保局只能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职工投诉的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会同工商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和违法者进 行惩处。同样,对过高的经理人收入,不是用限制与一线员工比例的方式,而是要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

最后最难办的是国有股份公司,这里还要包括两类,一是上市国有股份公司,二是纯纯正正的非上市国有企业。对于上市股份公司而言,因为国家股份只是所有公司 财产的一部分,首先他必须受限于公司法和证券法,公开其真实的资产情况和业绩,包括经营者的收入情况,这是股东必须要知道的。和其它股份公司一样,这里国 家只是一个资产持有者,而不是经营者,依照持股比例,股东们有权决定给经营者的奖惩,这不是社保局能说了算的。当然,因为国有股份不是哪一个人的,而是全 民的,所以除了对股民公开以外,所有公民都有权力知道国有股东-现在的国资委,对经理人的奖惩态度,过高的奖励显然超出了它的权力范围,是在流失国有资 产,所以这里国资委或发改委之类的是有发言权的。

对于纯正的非上市国有公司,他和个人经营公司很类似,不同的是其股份是全体公民的,并由国资委代管。这类公司里经营者的工资应该是由国有股份的掌管者决定,但必须对最终的产权所有者,即全体公民公开,并取得公民的同意。这里似乎也没有社保局的角色。

最后我们看看“意见”里所说的“分配民主管理”。如果我们把“国有”狭义成“职工所有”,有时候并没有大毛病,特别是很多老国企,当初国家投入的资本残值 已经很低,几代工人创造的价值才是现有企业的价值,这时我们所说的“征得全体公民同意”即是“征得职工的同意”,所以这一点上,社保局的意见是很对的,不 仅仅是要“征得职工同意”,而是要“由职工决定”,这才是真正的分配民主管理。可惜,这个“意见”不肯,不能,也不敢给出任何有价值的办法来保证这种民主 管理,只不过是个幌子而已。


我们看到,社保局的这一纸“意见”其实于法不合,经营者工资长不长,与一线劳动者关系如何,要依法办事,而不是依这个“意见”办事,更何况这个意见里那么 多没有定量的表态,也没法依着它办。真是出什么意见的话,也应该由真正的管理者,国资委,发改委,来出台针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股份企业”的分配标准, 那要有力度的多。

所以,仅管上海的这个“意见”可能确实想要保障职工的收入,调节不合理的经理人工资虚高,但因于法不通,只能是水中捞月罢了。


原文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7-05-11/003812958639.shtml)


新浪链接 http://blog.sina.com.cn/u/4d0c39c2010008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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