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霆取款案,民意暴力?
kicering(hexun.com/kicering)
这已经是我写过的第三篇关于许霆取款案的文章。之所以如此,一是在最后的判决结果未出来之前,民意上多一分力量,就会为这个年轻人多赢到一分得到公正待遇的机会,二是这一案件所涉及的绝不只是许霆一个人,而是关系到每个公民面对垄断和权力时的利益与尊严;争论的意义也不只是盗窃罪是否成立,而是关系到我们欺贫媚贵的二元化法律能否走向公正和文明。
任何一个普通公民看到这个因银行错误而判人无期的案子时,都会有一种出离的愤怒,这是因为我们看到太多的案子里银行动辄上千万的损失,被内鬼转移,被行长侵吞,被官员滥用,而始作甬者却极少受到追究。这些人不只是“盗窃金融机构”,而是“抢劫金融机构”,却往往以渎职,贪污,财产来源不明,甚至交学费的说词搪塞过去。相比起来,许霆因受诱导所取出的那17万实在算不了什么事,竟然被判了无期。这种强烈的反差使老百姓感到绝望。在许霆的重判中,我们看到的不是法律的尊严,相反却是法律的任人玩弄,任意侮辱,看到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霸道,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的腐朽,是为虎作伥,为人张目的反动。正因这种愤怒和绝望,才有了民间气势汹涌的“挺许”声浪。
民意是起来了,可民意在案件判决中的作用却远没有理顺。近年来有很多动静很大的案子曾引起过民间的强烈关注,比如沈阳刘涌案,宝马撞人案,乘务员捏死小孩案。面对越来越汹涌的民意浪潮,决策部门显然还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和应对方案,基本还是能拖就拖,能避就避,实在避不了才照顾一下。一个合理的民意表达途径还没有建立起来。
建立民意表达途径,有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需要澄清:即民意要不要参与司法?许霆案的再审法官说“我们不会受到民意的干扰”,一些专家也提出了个新名词,叫“民意暴力”,以“史上最坏的后妈”为例,证明网民们都是没头脑,盲目和暴力的。这些精英们以“司法中立”为由,拒绝民意参与,把“排除民意干扰”说的天经地义。其实仔细一想,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原理,也不符合司法现实,甚至连“潜规则”都不符合。
第一,说他不符合法律原理,因为任何法律都是民意的表达,没有民意参与的“司法中立”绝不可能中立,结果必然为少部分掌握权势的利益集团所用。没有出离于人民的道德,因而也没有出离于人民的法律。如果一个国家处处都是盗贼,全民皆贼,那就不可能出现制止盗窃的法律,否则这种法律就是掌握法律的人盗窃别人的借口。因此,任何国家的立法和司法都必须以民意为基础,并随着民意的变更而变更。欧美国家的判例法是典刑的例子,他们的刑事案件判决必须由陪审团做出,而陪审团从全体市民中随机产生。每一次判案都是一次立法,所有公民都是直接的立法者,也是直接的司法者,法律最直观地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我国采用大陆法系,法律由人大制定,可以看作是立法阶段的人民意志体现,而在司法阶段却完全由法官说了算。如果法官是公正无私的,法律又没有过时,司法基本上是民意的表达;而当法官缺乏约束,素质低下或受制于人,或法律陈旧不符合社会现实时,司法就会偏离人民的意志。一个偏离人民意志的判决不仅不能体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相反会对公民信仰,道德风貌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这时候如果再不用直接的民意来纠正,那只能越来越偏离司法公正的目标。如果司法部门只强调“司法中立”而拒绝“民意干扰”,其结果只能是离社会公正越来越远。没有公正缺乏民意基础的中立,再中立又有什么用呢?
第二,说他不符合我们的司法现实。我们的民意还远没有达到“干扰司法中立”的地步。中国老百姓刚刚能发出点儿微弱的声音,稍不留神就会被捂上嘴,这种可怜的民意要说它干扰了啥啥,甚至说它是“暴力”,也真太抬举这帮布衣了。事实上真正干扰司法中立的绝不是“民意”,而是上级,是有关部门,是一把手,是这个局那个长。“民意”这点儿能量充其量让大员们在做事的时候稍稍有点儿顾忌,使极为失衡的法律天平稍稍向公正的中点挪一点点。就是这么点儿屁都不算的力量,就被有些专家称为“民意暴力”了。要是真有“暴力”,小许再审还用“择日再宣判”吗?那不早就放出来了?可见,法院说的“保持中立,不被民意干扰”在现实中完全是不知所云:事实上民意正是要你保持中立,让你公正审判,不要跟银行栓着绑着,不要被上级捏着吓着。你要保持中立要警惕的不是民意,而是那些打招呼,带口信,组织安排之类的台下手段。
第三,“排除民意干扰”这种说词甚至连潜规则都不合。谁都知道法院在审案时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就此案而言,重审再审的不过是一出出表演而已,检察院的指控,法官的落锤,也和演双簧无异,最后的结果与这些都没有太大干系。老百姓对此心知肚明,所以“民意”想干扰的也不是这些演员法官,而是法官背后那些真正拍板的大佬们。法官们当然可以高喊“排除民意干扰”,因为他只要接受“上级的干扰”就行了;但对于决策者,他们需要更高的智慧,更全局的眼光,来判断所做出的决定会给民心民意,社会道德,国际形象带来什么影响,给自己的仕途和下属关系等带来什么危害。在这一决策过程中,“民意”显然是不能被排除在外的,否则许霆案也不会发回重审。至于法院,高喊“排除民意,保持中立”,实在是给自己脸上贴金,太高估自己的能量了。
事实上,在一个法制社会里,法院和法官也确实是要中立,要排除干扰的,包括民间的干扰。比如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成员不准看电视,不准读报纸,判决必须当即做出,不做出不能回家。这是真正的排除干扰。这种“干扰”和我们可爱的法官喊的“民意干扰”有什么不同呢?原来人家排除的是一时一地的偶然性干扰,避免看到某些有倾向性的消息或受到某些利益相关人的游说利诱而影响判决结果,而我们那个法官要排除的,却是千千万万有正常思维的中国人的民意,而这些民意,本该是立司和司法的源泉。把这些民意都排除掉,再去和利益相关人协调关系,真不知道他们是哪家的法院,哪家的法官。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基于我国大陆法系的局限性,立法相对社会现实滞后,致使法律和社会道德脱节,从而在某些情况下失去公正,典型的如许霆取款案。这时就必须采用司法补偿,考虑现实民意,将公民整体的现实意志加入到审判实践中。这当然不止是让法官在判决时把“民意”写入判决书中,而是要让人民陪审员的投票可以对抗某些非基本法,特别是诸如司法解释之类的弱效力法规,让公民投票可以启动法律紧急预案,从而避免出现和所有中国人意志相违背却不得不依照一纸法条违心判决的荒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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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已经是我写过的第三篇关于许霆取款案的文章。之所以如此,一是在最后的判决结果未出来之前,民意上多一分力量,就会为这个年轻人多赢到一分得到公正待遇的机会,二是这一案件所涉及的绝不只是许霆一个人,而是关系到每个公民面对垄断和权力时的利益与尊严;争论的意义也不只是盗窃罪是否成立,而是关系到我们欺贫媚贵的二元化法律能否走向公正和文明。
任何一个普通公民看到这个因银行错误而判人无期的案子时,都会有一种出离的愤怒,这是因为我们看到太多的案子里银行动辄上千万的损失,被内鬼转移,被行长侵吞,被官员滥用,而始作甬者却极少受到追究。这些人不只是“盗窃金融机构”,而是“抢劫金融机构”,却往往以渎职,贪污,财产来源不明,甚至交学费的说词搪塞过去。相比起来,许霆因受诱导所取出的那17万实在算不了什么事,竟然被判了无期。这种强烈的反差使老百姓感到绝望。在许霆的重判中,我们看到的不是法律的尊严,相反却是法律的任人玩弄,任意侮辱,看到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霸道,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的腐朽,是为虎作伥,为人张目的反动。正因这种愤怒和绝望,才有了民间气势汹涌的“挺许”声浪。
民意是起来了,可民意在案件判决中的作用却远没有理顺。近年来有很多动静很大的案子曾引起过民间的强烈关注,比如沈阳刘涌案,宝马撞人案,乘务员捏死小孩案。面对越来越汹涌的民意浪潮,决策部门显然还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和应对方案,基本还是能拖就拖,能避就避,实在避不了才照顾一下。一个合理的民意表达途径还没有建立起来。
建立民意表达途径,有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需要澄清:即民意要不要参与司法?许霆案的再审法官说“我们不会受到民意的干扰”,一些专家也提出了个新名词,叫“民意暴力”,以“史上最坏的后妈”为例,证明网民们都是没头脑,盲目和暴力的。这些精英们以“司法中立”为由,拒绝民意参与,把“排除民意干扰”说的天经地义。其实仔细一想,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原理,也不符合司法现实,甚至连“潜规则”都不符合。
第一,说他不符合法律原理,因为任何法律都是民意的表达,没有民意参与的“司法中立”绝不可能中立,结果必然为少部分掌握权势的利益集团所用。没有出离于人民的道德,因而也没有出离于人民的法律。如果一个国家处处都是盗贼,全民皆贼,那就不可能出现制止盗窃的法律,否则这种法律就是掌握法律的人盗窃别人的借口。因此,任何国家的立法和司法都必须以民意为基础,并随着民意的变更而变更。欧美国家的判例法是典刑的例子,他们的刑事案件判决必须由陪审团做出,而陪审团从全体市民中随机产生。每一次判案都是一次立法,所有公民都是直接的立法者,也是直接的司法者,法律最直观地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我国采用大陆法系,法律由人大制定,可以看作是立法阶段的人民意志体现,而在司法阶段却完全由法官说了算。如果法官是公正无私的,法律又没有过时,司法基本上是民意的表达;而当法官缺乏约束,素质低下或受制于人,或法律陈旧不符合社会现实时,司法就会偏离人民的意志。一个偏离人民意志的判决不仅不能体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相反会对公民信仰,道德风貌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这时候如果再不用直接的民意来纠正,那只能越来越偏离司法公正的目标。如果司法部门只强调“司法中立”而拒绝“民意干扰”,其结果只能是离社会公正越来越远。没有公正缺乏民意基础的中立,再中立又有什么用呢?
第二,说他不符合我们的司法现实。我们的民意还远没有达到“干扰司法中立”的地步。中国老百姓刚刚能发出点儿微弱的声音,稍不留神就会被捂上嘴,这种可怜的民意要说它干扰了啥啥,甚至说它是“暴力”,也真太抬举这帮布衣了。事实上真正干扰司法中立的绝不是“民意”,而是上级,是有关部门,是一把手,是这个局那个长。“民意”这点儿能量充其量让大员们在做事的时候稍稍有点儿顾忌,使极为失衡的法律天平稍稍向公正的中点挪一点点。就是这么点儿屁都不算的力量,就被有些专家称为“民意暴力”了。要是真有“暴力”,小许再审还用“择日再宣判”吗?那不早就放出来了?可见,法院说的“保持中立,不被民意干扰”在现实中完全是不知所云:事实上民意正是要你保持中立,让你公正审判,不要跟银行栓着绑着,不要被上级捏着吓着。你要保持中立要警惕的不是民意,而是那些打招呼,带口信,组织安排之类的台下手段。
第三,“排除民意干扰”这种说词甚至连潜规则都不合。谁都知道法院在审案时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就此案而言,重审再审的不过是一出出表演而已,检察院的指控,法官的落锤,也和演双簧无异,最后的结果与这些都没有太大干系。老百姓对此心知肚明,所以“民意”想干扰的也不是这些演员法官,而是法官背后那些真正拍板的大佬们。法官们当然可以高喊“排除民意干扰”,因为他只要接受“上级的干扰”就行了;但对于决策者,他们需要更高的智慧,更全局的眼光,来判断所做出的决定会给民心民意,社会道德,国际形象带来什么影响,给自己的仕途和下属关系等带来什么危害。在这一决策过程中,“民意”显然是不能被排除在外的,否则许霆案也不会发回重审。至于法院,高喊“排除民意,保持中立”,实在是给自己脸上贴金,太高估自己的能量了。
事实上,在一个法制社会里,法院和法官也确实是要中立,要排除干扰的,包括民间的干扰。比如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成员不准看电视,不准读报纸,判决必须当即做出,不做出不能回家。这是真正的排除干扰。这种“干扰”和我们可爱的法官喊的“民意干扰”有什么不同呢?原来人家排除的是一时一地的偶然性干扰,避免看到某些有倾向性的消息或受到某些利益相关人的游说利诱而影响判决结果,而我们那个法官要排除的,却是千千万万有正常思维的中国人的民意,而这些民意,本该是立司和司法的源泉。把这些民意都排除掉,再去和利益相关人协调关系,真不知道他们是哪家的法院,哪家的法官。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基于我国大陆法系的局限性,立法相对社会现实滞后,致使法律和社会道德脱节,从而在某些情况下失去公正,典型的如许霆取款案。这时就必须采用司法补偿,考虑现实民意,将公民整体的现实意志加入到审判实践中。这当然不止是让法官在判决时把“民意”写入判决书中,而是要让人民陪审员的投票可以对抗某些非基本法,特别是诸如司法解释之类的弱效力法规,让公民投票可以启动法律紧急预案,从而避免出现和所有中国人意志相违背却不得不依照一纸法条违心判决的荒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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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恶意取款续:要求法院对其轻判
http://news.sina.com.cn/s/l/p/2008-02-23/0115149983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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