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还要多少“当场击毙“?
kicering(hexun.com/kicering)
海口公安机关为打击“两抢”的嚣张气焰,在大街上挂出标语,“抢劫拒捕当场击毙”,引来不少争议。海口的做法并不新鲜,此前湖南衡阳,湖北荆州也有类似标语。
被飞车仔吓得不敢带包上街,对两抢深恶痛绝,希望街市平安天下太平的老百姓,看到这样的标语心里确实是很痛快的。那些飞车抢劫的坏蛋现在越来越肆无忌惮,不给点儿颜色看看还真以为社会主义拿他没办法呢!从网友回复来看,绝大多数人也是拍手叫好的。可以相信,这种以死相逼的铁腕会让那些骑着摩托车找人下手的恶仔劣徒们有所收敛。
然而事情远不止于此。当我们细细思考这里边的前因后果的时候,至少有几点是值得注意的。
其一,我们并不是没有法律对抢夺抢劫行犯罪做出惩罚,也不是没有法律对警察使用警械,特别是枪枝做出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行为的定罪和量刑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一些特别恶劣的行为,如持枪抢劫,在交通工具上抢劫,入户抢劫,是可以上到死刑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抢夺行为亦有明确量刑标准,这里并无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可见,我们国家的法律对处理两抢案件有明文规定。对于地方公安部门来说,宣传法律规定是必要的,但做出明显有背法律的“创新”,特别是把抢夺和抢劫混为一谈,把持枪反抗和逃跑混为一谈,“果断开枪击毙”,这本身是违法的。
其二,公安部门是法律的执行机关,不是法律解释部门,更不是法律制定部门。对于某种犯罪的打击力度,要依法而为,而不是随意而为。公安部门手中的暴力手段是由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这种暴力不论加于任何一个公民个体头上都是如此可怕,所以必须严格限制在受权范围内,任何越界都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对于使用警具,那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唯护警员自身安全的需要,而不是一种惩罚手段,这也是为什么《警械条例》对使用枪枝要规定“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这一必要的前提。真正的惩罚不是公安机关做出的,有罪无罪应由法官说了算。就算是法官,对死刑的审核也是极为严格,所以最高法院才会把死刑复核权收回。两抢是可恨,可抢劫者是否是死刑要依其性质由法院判定,在这之前由公安机关先把枪举起来并不合法,更何况是没有死刑的抢夺,更何况是抢后逃跑的抢夺!
其三,我们再回到争议本身。我相信绝大多数人对“暴力拒捕”开枪并无异议,虽然对警察而言有防卫过当之嫌,但以两抢的猖獗,对敢于反抗者施重典起码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真正的争议在于抢后逃跑者开枪是否合法。我们已经说过,依法律授权论,依《警械条例》论,这种做法都是明显越权。或者对于两抢这种人人喊打的事情上这种越权似乎可以容忍,甚至可以收到一些社会效果,但这种做法本身却是对这个社会的伤害。公权力如果随意越出它的活动范围,带有法律制定者没有赋予给它的随意性,又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其后果就如出笼之恶犬,是可以见人咬人的。83年的严打,跟哪个小姑娘讲个黄色笑话都可能被判流氓罪处以极刑;有些企业家因为和当官的“不对路”,“不识抬举”,被扣以各种捏造出来的借口堂而皇之地构陷,公报私仇;有些地方官吏为掩盖自已的贪污腐化,动用警力罗织罪名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直到被双规的最后一刻。这些都是公共权力不受约束,随意为之的恶果。我们需要的是公正清明的司法执法,而不是摸不着底细的人治的“严打”。
其四, 两抢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以至警方必得以死相威胁才会有所收敛,我不知道这种收敛能持维多长时间。这么多人铤而走险,从小了看是警方对犯罪打击不力,让他们把警察当病猫。是不是分散了警力查造谣短信去了啊?是不是充当什么权贵的保镖去了啊?如果真加强了警力,就算不开枪那些小痞子们也不敢在太岁头上动土;相反如果没几个警察执勤,就是每天开枪能开几枪?那不还是跟“狼来了”一样,慢慢人家也就不当回事了?从长远来看,社会道德的失范,发展机会的失衡,贫富分化的失控,社会保障的失实才是社会治安越来越差的本因。在我看来,警察把开枪挂在嘴边,正是社会规矩缺失的实例:如果警察都可以随意坏了社会规矩,可以想见其它人是怎样看待这个规矩的。一个没有规矩的社会,就是警察每天拎着枪,那也是以没规矩对付没规矩,越来越乱。
最后,但愿警方在对付两抢案件的时候,用法律的“规矩”对付犯罪份子的“不规矩”,这样才能把社会往正常的轨道上带;相反,自已先破坏了法律只能让事情越来越乱。以前是持枪抵抗要“当场击毙”,现在是抢了逃跑“当场击毙”,照此发展下去,会不会有一天打麻将逃跑“当场击毙”,嫖娼被抓拒捕“当场击毙”,贪官拒不交待问题“当场击毙”?中国之乱象已经让人处处头大,我们还要有多少“当场击毙”才能解决问题?
---原文链接---
海口悬挂抢劫拒捕当场击毙标语
kicering(hexun.com/kicering)
海口公安机关为打击“两抢”的嚣张气焰,在大街上挂出标语,“抢劫拒捕当场击毙”,引来不少争议。海口的做法并不新鲜,此前湖南衡阳,湖北荆州也有类似标语。
被飞车仔吓得不敢带包上街,对两抢深恶痛绝,希望街市平安天下太平的老百姓,看到这样的标语心里确实是很痛快的。那些飞车抢劫的坏蛋现在越来越肆无忌惮,不给点儿颜色看看还真以为社会主义拿他没办法呢!从网友回复来看,绝大多数人也是拍手叫好的。可以相信,这种以死相逼的铁腕会让那些骑着摩托车找人下手的恶仔劣徒们有所收敛。
然而事情远不止于此。当我们细细思考这里边的前因后果的时候,至少有几点是值得注意的。
其一,我们并不是没有法律对抢夺抢劫行犯罪做出惩罚,也不是没有法律对警察使用警械,特别是枪枝做出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行为的定罪和量刑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一些特别恶劣的行为,如持枪抢劫,在交通工具上抢劫,入户抢劫,是可以上到死刑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抢夺行为亦有明确量刑标准,这里并无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可见,我们国家的法律对处理两抢案件有明文规定。对于地方公安部门来说,宣传法律规定是必要的,但做出明显有背法律的“创新”,特别是把抢夺和抢劫混为一谈,把持枪反抗和逃跑混为一谈,“果断开枪击毙”,这本身是违法的。
其二,公安部门是法律的执行机关,不是法律解释部门,更不是法律制定部门。对于某种犯罪的打击力度,要依法而为,而不是随意而为。公安部门手中的暴力手段是由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这种暴力不论加于任何一个公民个体头上都是如此可怕,所以必须严格限制在受权范围内,任何越界都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对于使用警具,那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唯护警员自身安全的需要,而不是一种惩罚手段,这也是为什么《警械条例》对使用枪枝要规定“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这一必要的前提。真正的惩罚不是公安机关做出的,有罪无罪应由法官说了算。就算是法官,对死刑的审核也是极为严格,所以最高法院才会把死刑复核权收回。两抢是可恨,可抢劫者是否是死刑要依其性质由法院判定,在这之前由公安机关先把枪举起来并不合法,更何况是没有死刑的抢夺,更何况是抢后逃跑的抢夺!
其三,我们再回到争议本身。我相信绝大多数人对“暴力拒捕”开枪并无异议,虽然对警察而言有防卫过当之嫌,但以两抢的猖獗,对敢于反抗者施重典起码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真正的争议在于抢后逃跑者开枪是否合法。我们已经说过,依法律授权论,依《警械条例》论,这种做法都是明显越权。或者对于两抢这种人人喊打的事情上这种越权似乎可以容忍,甚至可以收到一些社会效果,但这种做法本身却是对这个社会的伤害。公权力如果随意越出它的活动范围,带有法律制定者没有赋予给它的随意性,又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其后果就如出笼之恶犬,是可以见人咬人的。83年的严打,跟哪个小姑娘讲个黄色笑话都可能被判流氓罪处以极刑;有些企业家因为和当官的“不对路”,“不识抬举”,被扣以各种捏造出来的借口堂而皇之地构陷,公报私仇;有些地方官吏为掩盖自已的贪污腐化,动用警力罗织罪名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直到被双规的最后一刻。这些都是公共权力不受约束,随意为之的恶果。我们需要的是公正清明的司法执法,而不是摸不着底细的人治的“严打”。
其四, 两抢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以至警方必得以死相威胁才会有所收敛,我不知道这种收敛能持维多长时间。这么多人铤而走险,从小了看是警方对犯罪打击不力,让他们把警察当病猫。是不是分散了警力查造谣短信去了啊?是不是充当什么权贵的保镖去了啊?如果真加强了警力,就算不开枪那些小痞子们也不敢在太岁头上动土;相反如果没几个警察执勤,就是每天开枪能开几枪?那不还是跟“狼来了”一样,慢慢人家也就不当回事了?从长远来看,社会道德的失范,发展机会的失衡,贫富分化的失控,社会保障的失实才是社会治安越来越差的本因。在我看来,警察把开枪挂在嘴边,正是社会规矩缺失的实例:如果警察都可以随意坏了社会规矩,可以想见其它人是怎样看待这个规矩的。一个没有规矩的社会,就是警察每天拎着枪,那也是以没规矩对付没规矩,越来越乱。
最后,但愿警方在对付两抢案件的时候,用法律的“规矩”对付犯罪份子的“不规矩”,这样才能把社会往正常的轨道上带;相反,自已先破坏了法律只能让事情越来越乱。以前是持枪抵抗要“当场击毙”,现在是抢了逃跑“当场击毙”,照此发展下去,会不会有一天打麻将逃跑“当场击毙”,嫖娼被抓拒捕“当场击毙”,贪官拒不交待问题“当场击毙”?中国之乱象已经让人处处头大,我们还要有多少“当场击毙”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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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悬挂抢劫拒捕当场击毙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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