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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考状元受赠68万该不该纳税 [原创 2007-08-13 19:43:46]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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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考状元受赠68万该不该纳税
kicering(hexun.com/kicering)

福建高考状元陈默获得这个“状元”头衔后陆续得到大量奖学金,累积达68万元,其中既包括母校及上级教育部门,也包括企业和基金会。这68万引起不 小风波,关于“该不该捧状元”的讨论风起云涌。身处风波中心的陈默及家人深感不安,而这68万在陈家看来也太多了,于是在七月的颁奖大会上又将其中的50万元转赠给了一所中学。但这次捐赠风波引起了上海市地税局一位专家的质疑,认为“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无论是捐赠企业,陈默和受赠中学,都该纳税。

“状元”获巨奖,在我看来和刘翔获大礼包没有什么区别,这种本质上的赠与合同,不管是企业出于何种目的,都无可厚非。在所有国家的税法中,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是很明确的,即必须照章纳税,除非是捐赠给公益事业,比如儿童保护组织,爱滋病研究基金会,老人赡养院等等。

在本例的状元受赠合同中,捐赠企业是必然要纳税的,但陈默的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就不必了,反正这些也是纳税人的钱,来回捣腾也没意思。对于陈默而言,所接受的这68万如果他收入囊中,也必须照章纳税。但事情关键在于,他把这68万中的50万转赠给了一所中学。在我国,公办学校是一种公益机构自然是不言自明的,所以这一赠与行为不论按我国税法还是税收原理都该免税。这一免税含义在于,公益事业以社会利益为已任,政府本该以税收收入支持这种事业,现在公民捐赠即意味着政府可以少付出50万财政收入,是公民的一种“直接纳税”行为,即没有通过国家税收系统直接到达财政对象。对这种公益捐赠不仅不该以课税进行惩罚,更应该用税收扛杆加以鼓励。所以在许多发达国家,这种捐赠额将在公民其它个人税前所得中扣除或部分扣除。比如除默这次捐赠了50万,还留有18万,如果捐赠额的30%可以抵纳税收入的话,陈默所需纳税的部分只有 18-50x30%= 3万元。 不同的国家抵税方法不同,但精神实质是一样的,即鼓励公民参与公益事业,所以你经常会收到某个慈善基金会的“捐赠申请”,都注明如果你愿意掏腰包的话会得到多少税收优惠,有时抵去的税比掏出的钱都要多,纳税人当然乐于从事公盗事业了。

我不知道那位上海的税务专家拿出的是什么“有关规定”,但如果按他的说法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意味着陈默的纳税收入为 68-68x30%=47.6 万元, 加加减减陈同学怕是不仅得不到啥钱,反而要自掏腰包纳莫名其妙的税。这种见钱就上的税收制度,又怎么能鼓励公民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呢?

至于受赠学校是否要纳税,完全是政府部门内部的利益分配,无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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